卡夫卡的日常之二
报考第一次德国国家司法考试的时候,考试院一开始拒绝了我的申请,理由是,我的一个实习是在学期内完成的。根据我州司法考试法,只能在假期参加实习,不能逃课实习。问题是什么呢,问题是我参加这个实习的时候,已经修完了所有的学分,通过了中期考核(Zwischenprüfung),所以也根本就没课可上了。根据考试院的惯例,这种情况下,学期内完成的实习也是可以被认可的。 然而,我刚好赶上了司法考试法改革,理论上我既可以按照改革前的法律在过渡期参加德国国家司法考试,也可以在过渡期之后按照改革后的法律参加德国国家司法考试,一番权衡之后,我决定选择按照改革后的法律参加德国国家司法考试,因为我预见到了会有一大批学生赶在改革前考试,导致考场座位不够,考试可能被随机延迟(事实上也完全如我所料)。按照改革后的法律,要多写两篇小论文,所以我在完成了实习之后,又补写了两篇小论文。考试院以此为理由,拒绝承认我的实习证明:只有当修完了所有学分之后,在上课期间参加的实习才作数,既然我后来还写了小论文,那么这个实习就不能作数。 […]